(2017)黔03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帅与正安县金山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正安县金山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168号原告:王帅,男,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正安县金山茶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溪镇燕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3373222676。法定代表人:蔡智,系正安县金山茶业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正安县金山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何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