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伟光、褚宝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光,褚宝亮,刘凤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光,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宝亮,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意达门窗制作厂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第三人:刘凤喜,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赵伟光因与被上诉人褚宝亮及原审第三人刘凤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光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伟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