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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翔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翔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874号原告:安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被告:上海翔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晖,经理。原告安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