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义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义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936号原告:张某,2004年2月28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法定代理人:张宁,1978年6月11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张玉红,1979年6月6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唐义敏,1990年1月20日出生,女,现住博山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7号世源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义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鸿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