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大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大伙商贸有限公司,易剑波,袁瑜,易剑辉,成觉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45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袁州区宜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王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帆,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秋香,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医药工业园。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大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被告:易剑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瑜,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剑辉,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成觉非,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大伙商贸有限公司、易剑波、袁瑜、易剑辉、成觉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547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大伙商贸有限公司、易剑波、袁瑜、易剑辉、成觉非在银行的存款34547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