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7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