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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7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