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业璞与高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璞,高科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90号原告:孙业璞,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科委,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孙业璞诉被告高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孙业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业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业璞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