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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业璞与高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璞,高科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90号原告:孙业璞,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科委,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孙业璞诉被告高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孙业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业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业璞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