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纷华体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纷华体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3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士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风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纷华体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刚,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继云,总经理。第三人:高峰,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紫金路***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纷华体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华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高峰系被执行人“星客特公司”的股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到申请执行人,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为由,提出追加第三人高峰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星客特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三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6日将注册资金由原21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2009年7月17日,第三人高峰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受让公司投资股权51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51%。之后,第三人再次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受让公司投资股权,出资总额为999.9万元,占总注册资本99.99%。2011年11月15日,“星客特公司”又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累计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第三人作为股东之一,增资额为3999.60万元,总出资额累计为4999.5万元,占总注册资本99.99%。2015年3月6日,“星客特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资至1000万元,其中第三人作为股东之一,出资额为999.9万元,占总注册资本99.99%,2015年4月1日,第三人将其持有“星客特公司”99.99%投资股权转让给高继云。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纷华公司”、“星客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浦执字第114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星客特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未提供出资抽回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减资行为并不属于抽逃资金。如公司借减资名义抽回出资的,应属抽逃资金性质。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抽回出资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本院难以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吴晓春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