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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鞠堆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堆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堆开,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诸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堆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堆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鞠堆开醉酒无证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安丘市收费站以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鞠堆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堆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鞠堆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堆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鞠堆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堆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