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蒲祖武与张建、王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祖武,张建,王思忠,贵州华星春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659号原告:蒲祖武,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张建,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王思忠,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贵州华星春生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556634631L(2-2)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法定代表人:潘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兆勇,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19楼、20楼。原告蒲祖武与被告张建、王思忠、贵州华星春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蒲祖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祖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蒲祖武承担。审判员 魏厚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皮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