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洋兴业石材经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华洋兴业石材经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法定代表人:李万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洋兴业石材经营部,个体(内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西联石材市场13号。经营者:吴降,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洋兴业石材经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5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