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和贵宝与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5号和贵宝与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斌履行部分义务后,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许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