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424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9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因被告胡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6日,被告胡某向我借款12000元;2013年9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据两枚。此款被告未予偿还。胡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某于2012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借款人:胡某,2012年3月6日。”2013年9月9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5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借据,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元,借款人:胡某,2013年9月9日。”以上借款合计1450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亦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胡某文借原告款145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此借款被告应负偿还义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刘某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