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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丽文与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文,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文,女,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浩,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丽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石景山环卫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3414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丽文于2017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丽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丽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赵丽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