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铭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客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建宁小学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唐某驾驶的苏C×××××号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车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抽取血样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唐某陈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谷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茆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