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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娜与汤参军、段艳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汤参军,段艳丽,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汤参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段艳丽,女,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一小区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9140636-X。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段艳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艳丽在交通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