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永群、厦门鑫拓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群,厦门鑫拓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清申1号申请人:赵永群,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福建友通律师���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鑫拓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北路21号504室。法定代表人:赵永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赵永群以被申请人厦门鑫拓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源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赵永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javascript:SLC(105181,7)?)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永群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曹发贵审 判 员 陈基周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60597,0)?)》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