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128号原告韩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给付了欠款,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