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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128号原告韩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给付了欠款,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