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丽,韩永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辖5号原告:张海丽,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东段怀义公司家属院。被告:韩永正,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祥和苑**幢*单元***室。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韩永正离婚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4日结婚,后因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于2014年11月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被告韩永正原系该院工作人员,于5017年5月辞职,不宜由该院行使管辖权,并报请本院指定该案的管辖。本院认为,被告韩永正原系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当月已办理辞职手续,该案不宜由该院审理,应由本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志审判员 黄安国审判员 李佳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