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潮、李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潮,李力,张国全,张继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3612号申请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潮,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执行人:李力,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执行人:张国全,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执行人:张继健,男,1965年2月7日出生,号码320825196502070635,汉族,住所地泗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潮、李力、张国全、张继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潮、李力、张国全、张继健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二如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