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张长军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王常乡后王常村。被执行人乜志峰,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申请执行人张长军与被执行人乜志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25元,过付申请执行人4025元,本院(2012)景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42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