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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保泽与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泽,程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651号原告:李保泽。被告:程振海。原告李保泽与被告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泽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振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泽撤回对被告程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泽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