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淑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香,XX,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83号申请人:王淑香,女,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XX,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新区北海路恒信领海国际商务楼1号楼。申请人王淑香与被申请人XX、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诸城亿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车辆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