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濮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濮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76号罪犯濮强,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199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1998年5月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7月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20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秦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决,认定被告人濮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濮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濮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濮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濮强,2015年12月2017年2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濮强系累犯,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八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单据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濮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濮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