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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吴浩、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浩,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232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浩,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柏园社区江南一柱天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8978004-2。法定代表人:巴成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浩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缘众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浩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保全费1170元、鉴定费10960元均由上诉人吴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代理审判员  王洪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