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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88号之一申请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建德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在1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首分社账号并查封被申请人在淳安县千岛湖新燕茶叶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建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王建德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