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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梅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梅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67号原告: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武定府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刘前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被告:梅云霞,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菊,惠民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梅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山东省惠民县乐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