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水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何水山,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61号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4层4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07842-0。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喜,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何水山,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大蒲新型社区。负责人:郭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坤,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系该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创联公司)诉被告何水山、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大蒲社区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喜、第三人大蒲社区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水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创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何水山返还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款17400元及利息4524元,共计21924元;2.本案诉讼费由何水山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经扶沟县及练寺镇政府招商引资,由河南创联公司投资建设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工程。为此,练寺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大蒲社区指挥部(本案第三人),全力配合河南创联公司开展该工程的各项工作。为加快工程进度,就该社区工程前期房屋拆迁事宜,河南创联公司、练寺镇政府(大蒲社区指挥部)及拆迁户三方反复协商,与2012年8月达成一致协议:大蒲社区指挥部与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工程土地上房屋拆迁进度具体奖励措施,包括拆迁时间及奖励标准,由河南创联公司拿出拆迁积极专项奖励金,对于按时拆迁的农户,河南创联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大蒲社区指挥部向其及时发放奖励金。大蒲社区指挥部与何水山在协议中约定:拆迁户自行拆除,奖励金发放标准,8月16日开始,前5天砖木、砖混按每平方米300元、430元;中间5天按260元、380元;后5天按200元、290元。凡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按违规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不享受任何奖励。之后河南创联公司将拆迁奖励款一次性打入练寺镇政府(大蒲社区指挥部)账户,为鼓励拆迁户拆除房屋,大蒲社区指挥部提前将何水山房屋拆迁奖励款共计17400元及住房安置费1200元代河南创联公司发放给何水山。领到该拆迁奖励款后,何水山违反协议约定,不予拆除房屋。根据协议约定,何水山不能享受该奖励款,并应当予以返还,经河南创联公司与何水山、大蒲社区指挥部多次协商,何水山仍不予以返还。为此,为了维护河南创联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何水山未作答辩。大蒲社区指挥部辩称,何水山应当返还河南创联公司安置奖励款,因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拆除房屋。河南创联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明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新型社区前期农户房屋拆迁工程拆迁奖励款,由河南创联公司委托大蒲社区指挥部发放给何水山。1、扶沟县练寺镇政府成立大蒲社区指挥部文件一份三页。证据来源:扶沟县练寺镇政府。证明目的:证明扶沟县练寺政府专门成立大蒲社区指挥部,配合河南创联公司开展大蒲社区拆迁安置工作。2、河南创联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一页。证据来源:河南创联公司。证明目的:证明河南创联公司特别授权大蒲社区指挥部与被告何水山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由该指挥部代创联公司向何水山发放拆迁奖励款及安置费。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两页。证据来源:大蒲社区指挥部。证明目的:大蒲社区指挥部与被告何水山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双方自愿约定了何水山房屋拆迁的时间、建筑面积、拆迁奖励及安置标准、奖励款总额及违约责任。4、补偿发放表一份八页。证据来源:大蒲社区指挥部。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何水山拟拆迁房屋面积58平方米,补偿标准300元/平方米,拆迁奖励金共计17400元。第二组:证明被告何水山领取了拆迁奖励款及安置费,拟拆迁房屋至今未予拆除。1、银行转账凭证一份五页。证据来源: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目的:证明河南创联公司将大蒲社区拆迁奖励款及安置费共计340万元分五笔转入大蒲社区指挥部账户。2、证明一份一页,证据来源:大蒲社区指挥部,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何水山已经领取了拆迁奖励款18600元,但其未按协议约定拆除房屋。3、大蒲社区房屋拆迁补偿情况表一份四页,证据来源:大蒲社区指挥部,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何水山未按协议约定拆除其房屋。拆迁补偿表记录统计了77位农户房屋拆迁情况,而被告何水山一栏拆迁情况无记录。何水山未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供证据。大蒲社区指挥部未提供证据,对河南创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河南创联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大蒲社区指挥部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河南创联公司投资建设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工程,为配合河南创联公司开展工作,扶沟县练寺镇政府成立大蒲社区指挥部。河南创联公司决定对工程工地上自行按时拆迁的农户予以奖励,发放奖励金,委托大蒲社区指挥部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时间及奖励标准,并委托大蒲社区指挥部代河南创联公司发放奖励金。2012年8月20日,蒲社区指挥部与何水山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何水山自行拆除住房砖木结构3间,计58平方米,奖金17400元,河南创联公司对何水山在临时安置期间给予安置补助。何水山如经河南创联公司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按违规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不享受任何奖励。为鼓励拆迁户拆除房屋,大蒲新型社区在与何水山签订协议后,提前将何水山的房屋拆迁奖励款共17400元及住房安置费1200元发放给何水山。领到拆迁奖励款后,何水山未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房屋。本院认为,河南创联公司与大蒲社区指挥部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何水山与大蒲社区指挥部之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是双方自愿,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及时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受托人大蒲社区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河南创联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何水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何水山对河南创联公司为大蒲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工程投资开发商亦是明知和认可,该合同直接约束河南创联公司和何水山。何水山因故未按协议履行拆迁义务,按双方拆迁协议约定不能享受防务拆迁奖励,其所获得拆迁安置奖励款1740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何水山应予返还。河南创联公司诉请何水山返还拆迁安置奖励款17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诉请何水山支付拆迁安置奖励款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南创联公司诉请何水山返还拆迁安置奖励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何水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何水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创联公司拆迁安置奖励款17400元。(1)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不承担民事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创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水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军营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杜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