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沈彬与刘永盛、王文敬、刘青兴、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79号申请保全人:沈彬,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永盛,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申请保全人:王文敬,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青兴,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盛,总经理。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青兴,职务总经理。申请保全人沈彬与被申请保全人刘永盛、王文敬、刘青兴、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沈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永盛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90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沈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永盛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沈彬名下车籍手续。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