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艾贤、王梅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艾贤,王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执复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苏艾贤,女,汉族。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林,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苏艾贤、王梅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异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灞桥区席王街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该案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苏艾贤、王梅作出答复,并以邮寄方式送达,诉讼费50元也已退还。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苏艾贤、王梅对该裁定不服,于2017年4月26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查明,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灞桥区席王街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张其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苏艾贤、王梅做出了答复,并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该答复。2017年3月2日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按判决将案件受理费50元支付给了苏艾贤、王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苏艾贤、王梅做出了答复,并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该答复,并于2017年3月2日按判决将案件受理费50元支付给了苏艾贤、王梅,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故异议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复议申请人苏艾贤、王梅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在申请执行判决主张未完全实现,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维持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2执9号终结执行裁定,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2016)陕7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理由如下: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对复议申请人2017年4月7日提交的《不服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所列举的异议事实和依据只字未提,无一评判。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三、复议申请人所收到的灞桥区席王街办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名为答复,实为告知。四、灞桥区席王街办书面征询各被拆迁人(户)意见于2016年11月中旬已结束,征求意见后灞桥区席王街办再无下文。复议申请人也做了民意调查,其结果均为同意公开。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行政机关应重点主动公开信息,该条例第十八条对主动公开信息已有明确规定。六、鉴于该案涉及权益人数较多,请求执行法院举行听证。本院查明,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灞桥区席王街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灞桥区席王街办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张其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苏艾贤、王梅做出了答复,并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该答复,后于2017年3月2日向二人支付了案件受理费50元。灞桥区席王街办在2016年10月28日向苏艾贤、王梅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明确:“待我街道办事处书面征询各被拆迁人(户)意见后,再行决定是否公开上述政府信息。”2017年3月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作出(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苏艾贤、王梅对该终结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陕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苏艾贤、王梅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灞桥区席王街办于2016年10月28日向苏艾贤、王梅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答复行为能否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案中,灞桥区席王街办认为,苏艾贤、王梅要求公开2008年香王村地铁拆迁房屋的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分户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等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该街道办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该征询行为系灞桥区席王街办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的前置程序,但灞桥区席王街办在作出上述答复后,截至目前其是否开始实际书面征询各被拆迁人(户)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法院对此并未核实,故不宜在收到灞桥区席王街办提交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后就直接认定其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综上所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异2号异议裁定;二、发回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博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苗 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茗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