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俊明、高雅萍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俊明,高雅萍,温州顺尔达管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俊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雅萍,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温州顺尔达管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村周宅路118弄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红翠。委托代理人:陈一成,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俊明、高雅萍因与被申请人温州顺尔达管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俊明、高雅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爱玲代理审判员 程婷婷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颖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