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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耀明、熊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耀明,熊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赣03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肖耀明,女,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熊柏成,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出生,住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耀明与熊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耀明申请被执行人执行1688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熊柏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