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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宇峰与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峰,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646号原告:孙宇峰,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鑫,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宇峰与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宇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宇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宇峰承担。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