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钟春富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钟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3666-9。法定代表人陈大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春富,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钟春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