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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兆法与陈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兆法,陈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656号原告沈兆法,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水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兆法诉被告陈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兆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兆法撤回对陈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沈兆法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