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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小红申请执行赵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红,赵珊,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赵珊,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徐小红申请执行赵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小红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扣留被执行人赵珊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古蔺县供电分公司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收入现不符合提取条件,查明赵珊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古蔺县供电分公司每月领取内退工资11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珊、陈刚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小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珊、陈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留被执行人赵珊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古蔺县供电分公司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收入现不能提取,其每月领取的1100元工资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故不予以扣留。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徐小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