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3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刘某1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1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某2支付标的款4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请求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2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