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次会申请执行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次会,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次会,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段余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李次会申请执行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61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361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