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晓琴、郑伟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琴,郑伟革,严华,上饶市畅祥危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606号申请人:吴晓琴,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伟革,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严华,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上饶市畅祥危货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54855-1,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西大道58号东联4S店内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琴与被执行人郑伟革、严华、上饶市畅祥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339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