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与林根荣、林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林根荣,林艺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85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陈金水,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全(系该社职工),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根荣,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艺杰,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与被告林根荣、林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