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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局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丽萍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强与王某等四人在冷水滩区金都大厦9楼福兴宾馆入住,11日早上王强趁王某还在熟睡当中,将王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X7手机拿走,并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当给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建峰寄卖行。经物价鉴定该部VIVOX7型号手机市场零售价为2250元人民币。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强被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王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王某等四人在冷水滩区金都大厦9楼福兴宾馆入住。3月11日早上,王强趁王某还在熟睡当中,将王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X7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当给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李某经营的建峰寄卖商行。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2017年3月20日,王强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建峰寄卖商行李某处扣押了该部VIVOX7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寄卖商行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照片,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辩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