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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贵森与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森,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63号原告:赵贵森,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西段南。法定代表人:冯合喜,该公司经理。被告: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胜利街解开1号楼二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苏云祺,该公司经理。原告原告赵贵森诉被告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赵贵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由赵贵森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