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18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马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