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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18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马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