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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至悌、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至悌,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至悌,男,194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法定代表人:杨世会,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至悌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阴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至悌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759号民事裁定。事实及理由:1.被申请人没有真凭实据证明申请人上访阻挠社区项目和百姓集体经济的发展。2.不是因为申请人同报社记者到城阳区国土局上访,城阳区国土局才停止被申请人的相关项目。3.申请人没有违反华阴社区的居规民约而非法、无理、越级上访。4.被申请人召开全体党员居民代表、两委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取消申请人及家属在华阴社区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福利待遇的发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第二,关于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侵害的村民请求撤销的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侵害的集体成员请求撤销的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而本案中取消申请人及其家属福利待遇的决议是华阴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两委成员会议作出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类会议决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且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未提出撤销请求,该问题已超出再审审查范围。综上所述,王至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至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传毅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代理审判员  陈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