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玉喜与陈爱连、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喜,陈爱连,周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682号原告:陈玉喜,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被告:陈爱连,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周文华,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玉喜与被告陈爱连、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喜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及2013年12月1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陈玉喜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爱连、周文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未能提供被告周文华的准确身份信息情况。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陈爱莲、周文华的送达地址,故可以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