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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申请于俊海农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于俊海,张桂芝,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住所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俊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桂芝,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力臣,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海伦市祥富镇人民政府职员,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侯宪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海伦市林业局干部,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倪长勇,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海伦市祥富镇政府职员,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与于俊海、张桂芝、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6月2日,我院作出(2016)黑1283财保7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的工资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俊海、张桂芝、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未履行我院(2016)黑128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对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的工资应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力臣、陈国华、侯宪成、倪长勇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