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小存与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存,王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小存,女,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段小存与被执行人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栾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波与申请执行人段小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小存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栾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