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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9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小存与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存,王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小存,女,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段小存与被执行人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栾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波与申请执行人段小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小存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栾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