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建兴与田卜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兴,田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被执行人:田卜娃,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本院在执行张建兴与田卜娃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卜娃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田卜娃银行账户扣划194677元(含逾期利息),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建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65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