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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龙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102号张春龙: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刑终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