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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秋霞与杨巍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霞,杨巍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116号原告陈秋霞,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肖康,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巍峰,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原告陈秋霞与被告杨巍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125850.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次子,2016年2月8日原告的丈夫杨全科因病去逝;原告丈夫所在单位报销医疗费125850.22元,转入原告丈夫工资卡内,被告持有该卡拒不交给原告,致原告无法取得上述财产,故原告诉讼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已经于2016年2月8日死亡,被告杨巍峰取得的财产,是原告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原、被告的家庭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财产,原告丈夫已经死亡,原告主张的财产属于继承案件的财产范畴,原告只能通过继承程序索要,故原告所诉返还财产理由不妥当、不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秋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寅君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朱卫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丹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